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1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六十条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六十一条连队或者其他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值班员领导。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全体人员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六十二条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六十三条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四条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六十五条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六十六条旅(团)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部(分)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生产收益,办好军人服务社。

农副业基地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管住用好农用土地资源,为部队生活供应提供补助。

第二百六十九条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为基层单位所有。

第四节卫生管理

第二百七十条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七十二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

第二百七十三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对来自疫区的军人应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治疗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机构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七十五条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积极参加营区卫生和生活环境卫生治理整顿工作。

第二百七十六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总共3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7-26)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6-3)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6-3)
·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 / 总政治部(2009-11-19)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8-8-1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