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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3)

第三百零二条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在营区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来队亲属、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化保障人员等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凭证;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三百零三条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医疗机构、招待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军事行政区、与军事行政区在同一营院的家属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满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百零五条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第三百零六条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

第三百零七条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三百零八条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八章野营管理

第三百零九条部(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三百一十条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对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三百一十一条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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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7-26)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6-3)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6-3)
·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 / 总政治部(2009-11-19)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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