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9)
(一)正确选择运载工具和装卸载地点与方式;
(二)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避开交通繁忙和人口稠密地区;
(三)正确选择通过时机,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四)正确装载爆炸物品,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五)严密警戒,专人押运。
第三百八十二条组织军事演习、爆破作业、炸点显示,应当科学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划定安全区域,设立警戒标志,防止实弹实爆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受损。
组织火炮实弹射击,各门火炮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炮炸膛造成人员伤亡。
第三百八十三条组织实施爆炸物品销毁,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
(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作业;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候条件下作业;
(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第十二节医疗事故防范
第三百八十四条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百八十五条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组织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八十六条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防药品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咬以及过期失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推行合理用药制度;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实行并严格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存放、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违规发放;严格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开展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准确、可靠。
第三百八十七条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医疗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一)擅自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
(二)错用药品、滥用药品、用假药品;
(三)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
(四)擅离岗位或者不按规定交接危重伤病员;
(五)带教人员擅自授权实习人员独立诊治;
(六)发生医疗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
(七)其他医疗事故隐患。
第十三节其他事故防范
第三百八十八条部(分)队应当结合训练任务、驻地环境和季节变化,防止发生摔伤、扭伤、拉伤等运动性损伤以及中暑、冻伤等季节性事故。
第三百八十九条在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保证饮水供应,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或者车、船内,应当保持通风。
第三百九十条在严寒条件下训练、执勤、施工,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教育所属人员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加强手、脚、耳、鼻的保护,行军、训练、作业、劳动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应当适时活动,必要时缩短室外警戒值勤人员每次执勤时间。
第十四节自然灾害防范
第三百九十一条部队应当根据驻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制定自然灾害防范措施,配备救生器材,开展紧急避险演练,避免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
部队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和灾情通报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的预测预报。
第三百九十二条驻沿海以及其他易受台风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及时了解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掌握台风可能登陆的时间、地点、等级,分析预测对部队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规定进入防台风部署,视情组织飞机(直升机)转场、舰艇疏散避风、设施设备加固、人员和物资疏散转移。
第三百九十三条部(分)队应当组织官兵学习掌握避震知识,制定完善震灾避险预案,进行必要的避震演练,及时了解震灾预警信息,发现震前征兆,迅速上报,视情组织部队安全转移。
驻山区、岛屿的受灾部(分)队在交通、通信、水电中断时,应当在开展自救互救的同时,设法与外界联系,争取救援时间。
第三百九十四条驻易遭洪水、泥石流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和汛情通报,掌握强降雨的中心和范围,分析预测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强值班警戒,密切监视水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险情,迅速组织人员、装备、物资疏散转移,撤离途中必须加强观察,果断处置各种紧急情况。
第三百九十五条部(分)队应当在仓库、营房等建筑物以及野营驻地采取可靠的避雷措施,精确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并合理确定避雷针位置,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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