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3)
第十八条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基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十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一条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分)队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负完全责任,其基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提高其军事素质;
(四)领导部属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后勤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六)领导装备工作,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七)领导部(分)队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九)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副旅(团)长职责
副旅(团)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协助旅(团)长工作;在旅(团)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旅(团)长的指定代行旅(团)长职责。
第三十条旅(团)副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副政治委员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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