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9)
第八十九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第九十条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
第二节礼服
第九十一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九十二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四)军区级以下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
(五)外事活动。
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
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军官礼服。
第九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总部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总参谋部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可以着仪仗队礼宾服。
第九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第九十五条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第三节常服
第九十六条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九十七条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夏季在不便着礼服的重要场合,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九十八条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通常着全白色夏常服,也可以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上白下藏青夏常服。
着夏常服时,通常戴贝雷帽,卫兵执勤、大型集会、军以上单位工作组下部队时可以戴大檐帽(卷檐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戴贝雷帽脱帽后不便放置时,可以置于左肩袢下。
第九十九条冬常服,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
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常服大衣或者作训大衣。
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团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
穿军官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第一百条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扎于最下方衣扣与上一衣扣之间,着夏常服时扎于内腰带外侧)。
第四节作训防护服
第一百零一条军人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体力劳动时,应当着作训服。师以下部队在日常工作、生活时可以统一着作训服。军以上单位机关工作时间在营区内,也可以统一着作训服。
第一百零二条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训大衣时,应当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取下风帽。
着作训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扣紧袖口钮扣,统一穿作训鞋或者作训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其他时机也可以统一穿制式皮鞋。
第一百零三条各类专用防护服,应当按照服装功能和任务需要配套穿着。
第七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仪容
第一百零四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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