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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水利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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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0-11-3)
·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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