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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10)
40火箭筒射手,以右手腕的旋转力,将筒转到右肩前,左手接握护板,右手握提把,左手打开并握脚架,左脚向前1步,两手协力将筒架在右脚外侧前,筒尾与脚尖齐,右手将提把扳向右。

40火箭筒副射手,先放自动步枪(要领同自动步枪手);后放弹药背具(要领同班用机枪副射手)。

听到“好”的口令,各枪(筒)手,一齐放手回原位,全班成立正姿势。

(二)架枪

口令:架枪。

要领:听到“架枪”的口令,班用机枪(40火箭筒)射手按照架枪(筒)的要领架枪(筒);自动步枪手、狙击步枪手,左脚向前(或者左前、右前)1步,将枪靠在班用机枪护木、40火箭筒护板上或者背具上。班用机枪(40火箭筒)副射手的动作要领同置枪。

(三)取枪

口令:取枪。

要领:81式自动步枪手、狙击步枪手,左脚向前1步,右手握护木取枪。

95式自动步枪手,左脚向前1步,左手掌心向下,反握上护盖前端,右手反握枪托中间部位,然后,按照肩枪的要领将枪送上右肩。

班用机枪射手,左脚向前1步,右手握护木(95式班用机枪手,右手握脚架连接座与枪口之间),左手折回脚架,取枪。

班用机枪(40火箭筒)副射手,左脚向前1步,取回弹盒袋或者弹鼓(弹药背具、自动步枪)。

40火箭筒射手,左脚向前1步,右手握提把取筒,左手折回脚架后移握护板,右手将提把扳向左,然后,按照肩筒的要领将筒送上右肩。

听到“好”的口令,各枪(筒)手回原位,全班成持枪、肩枪(筒)立正姿势。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置(架)枪、取枪

置(架)枪前,视情况调整班、排的距离和间隔,然后,按照本条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取枪后,恢复原间隔、距离。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机枪班、炮兵班的基本操作,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军事训练教材的规定实施;当排、连实施操作时,应当在架枪(炮)前和拆枪(炮)后,适当调整所属班、排的距离和间隔,然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连(营、团)长出列指挥后,其列队位置,应当由副连(副营、副团)长替补。

队列内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方法:

横队、并列纵队时,副连长(副营长、参谋长)右跨1步(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副政治教导员向前1步;编有副政治委员时,参谋长向前1步),副政治指导员(副团长)向前1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政治指导员左跨1步,与副连长对齐)。

纵队时,副连长(副团长)向前1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副连长左跨半步,政治指导员后退1步;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副营长向前1步,副政治教导员左跨半步;编有副政治委员时,参谋长向前1步),副政治指导员(副营长、参谋长)左跨半步,教导员后退1步。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实施;队形需要调整时,按照军兵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

分队乘坐汽车,通常在汽车的后侧适当位置列队,每辆车指定一名车长负责组织乘车。

(一)登车、下车

口令:登车。

下车。

要领:听到车长“登车”的口令后,通常情况下,驾驶员与安全员打开后车厢板,乘车人员成二路或者四路纵队依次从车厢后侧上车,前一名上车后协助后一名上车。乘车人员上车后按照指定的位置就位;车长位于驾驶室,两名观察员分别位于车厢左前角和右后角,安全员位于左后角。携枪时,将枪置于两腿间,两手扶枪或者左右手交替扶枪。背囊(背包)通常置于脚后或者集中放置。上车后,安全员或者右后角观察员协助驾驶员关好后车厢板,并挂好安全链。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车长向指挥员报告:“第×号车,登车完毕”。

听到“下车”的口令后,通常由安全员或者右后角观察员协助驾驶员打开后车厢板,乘车人员按照上车的相反顺序下车。下车后,按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二)开车、停车

口令:开车。

停车。

要领:车长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及时下达“开车”、“停车”口令,各车依次前进或者停止。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一)调整哨的设置

为了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进,根据需要,在车辆必经的交叉路口和复杂路段,可以设置调整哨。

调整哨应当设置在便于观察和指挥的位置,通常由1人担任,徒手或者持红旗、绿旗,对行进中需要停止、转弯和直行的车辆进行调整指挥;必要时可以增设游动调整哨,协助调整指挥。调整哨应当按照规定携带武器装备、指挥和通信器材等。

(二)调整指挥的要领

1.示意车辆停止: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对车辆,左臂向前上方直伸与水平面成45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两眼平视前方;右手不动。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右手持绿旗不动。

2.示意车辆左转弯: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向调整方向,右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左转头45度;左臂与手掌(五指并拢,掌心向右)平直,向右前方摆动,与身体略成45度,拇指根部不超过衣扣线,回摆时中指不超过裤缝线,重复摆动3次。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前平伸指向车辆,尔后水平摆向右侧,与两肩略成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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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7-26)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6-3)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6-3)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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