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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2)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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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 财政部(2010-5-7)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 财政部(2010-5-7)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 财政部(2010-5-23)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 财政部(2010-5-23)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 财政部(2010-5-23)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 财政部(2010-5-23)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 财政部(2010-6-1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 财政部(2010-6-4)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 财政部(2010-5-22)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 财政部(20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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