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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

  11、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2、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营销服务部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批准改建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改建。

  (四)《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为了符合《规定》的整改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以前申请改建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其改建条件、程序适用《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的有关规定。

  四、重大行政处罚

  《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保险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

  (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保险业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

  (三)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2010/bjf2010-49.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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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5-25)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7-8)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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