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4)

第四十八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6-25)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 监察部(1999-1-15)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 / 监察部(1993-9-20)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 监察部(1992-11-16)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央纪委(2009-6-3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 公安部(2010-4-21)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9-1-23)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监察部 财政部等(2008-3-27)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监察部(2006-11-22)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 水利部(2006-8-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