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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

  四、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管理与服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发展与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全面掌握和认真分析本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管理与服务。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城乡规划、科技、教育、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商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

  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规划、指导和监管工作。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要明确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开展定期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问题突出、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要及时撤销其命名。

  要积极支持各地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综合评价体系,从文化内涵、经济实力、产业结构、人才状况、研发创新能力、集约程度、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和管理效能等方面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情况的全面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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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 国务院(2009-9-26)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10-7-19)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等(2010-3-19)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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