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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4)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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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7-15)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9-8)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7-25)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6-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12-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9-3-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8-4-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5-26)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5-11)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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