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2010年7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