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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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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 国务院(2009-9-26)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06-2-13)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文化部(2010-6-9)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 / 文化部 中国工商银行(2010-5-7)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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