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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的通知(2)
  第十一条 授牌发布:
  (一)通过核定的实验室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对通过核定的实验室集中授予统一制作的“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铜牌。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综合性行业协会,由秘书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更新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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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10-7-20)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3-8)
·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3-16)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2-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4-23)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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