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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4)
(三)“小金库”中有外币的,按照截至自查或重点检查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四)附件1-3等报表格式可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五、报送要求
(一)《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10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邮政编码100089,业务主管单位属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可通过文件交换到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8412765、68411317,传真:010-68411317,下同)。
(二)《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重点检查组于12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为便于计算机汇总,不得随意变更报表格式。
(四)在报送书面报表的同时,报送以光盘存储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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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监察部(2009-6-10)
·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8-20)
·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问题的解释 / 国家预防腐败局(2009-8-24)
·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2009-5-19)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 /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等(200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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