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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研究开发目的,需要集成使用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实施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知识产权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许可其免费使用;为了重大专项科技成果产业化目的使用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实施。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研究开发目的而获得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许可协议中约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授予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产业化目的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属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牵头组织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允许指定单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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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内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一)为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对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
(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
(四)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
获得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实施重大专项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或者非自愿许可。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许可或转让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国家拥有的权利。许可和转让协议不得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三十八条 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应用、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保障。
按照产业链不同环节部署项目(课题)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推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结束后五年内,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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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应当根据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要求,报告知识产权应用、再开发和产业化等情况。
第四十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奖励为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重大专项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重大专项特点,制定本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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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2-27)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10-7-15)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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