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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4)
(三)关于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督,签发通关证明。对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我部发放的许可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检验方法和要求进行检验,决定是否予以通关。因此,本《规定》主要针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许可规定,不涉及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四)关于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衔接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我部根据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适时制定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了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公布后,原公告自动废止。不仅解决了那些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问题,也可实现行政许可与标准制定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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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09-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卫生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2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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