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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2)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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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意见 /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2011-4-1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 / 教育部办公厅(2012-12-7)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 教育部(20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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