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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5)

  保险公司投资的同一不动产,含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确定运用资本金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比例,分别核算成本和投资收益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不动产,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和境外的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保险资金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投资项目公司股权,不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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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3-16)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7-30)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7-31)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5-7)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6)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6)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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