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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2)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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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09-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20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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