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的审批权限做了一般性规定。为加强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严格管理,第二款在前款基础上,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权限做了特殊规定。2010年7月4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了包括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等113项行政审批项目。因此,自2010年7月4日起,各地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权不再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特殊规定,而应当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一般性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09-12-3)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2012-3-22)
·殡葬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2-11-9)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2-12-3)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3-12-1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