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推动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森林认证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必然要求。森林认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森林经营和林产品生产销售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实施森林认证制度,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由政府直接管理向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管理转变,森林经营由注重经济效益向生态社会经济综合效益均衡发展转变,林木采伐由限额管理向森林经营方案管理转变,经过认证的木材运输由许可证管理向认证标识管理转变,林产品利用由过度消费向绿色消费转变,是林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

(二)开展森林认证是拓展林产品市场的有效途径。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鼓励绿色消费,优先购买森林认证产品,已成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和行动。积极开展森林认证,有利于培育绿色林产品市场,提高我国林产品信誉度、认知度和国际竞争力,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森林认证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实施森林认证制度,为创新集体林经营体制和机制、改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提供了新模式,为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林农收入开辟了新渠道,为林农或林业新型合作组织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供了新手段,为全社会参与森林经营、支持林业发展提供了新途径。

(四)开展森林认证是加快我国林业国际化进程的战略选择。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既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我国政府的郑重承诺。建立符合国情林情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加快国际互认,推进森林认证,有利于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碳汇、应对气候变化,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遏制非法采伐、促进合法贸易,有利于履行国际承诺、树立国际形象、推进国际合作。

二、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总体要求

(五)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提高林业产业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建立既符合国情林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促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六)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监督。在国家统一认证认可制度框架下,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加强对认证过程和认证对象的监督管理。

——市场驱动,企业自愿。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增强社会绿色消费意识,培育认证产品市场。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产品市场份额,自愿选择认证机构、认证领域和认证类别。

——统一管理,分类实施。按照统一认证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认证标志,统一认证监管,逐步开展不同类别的认证。

——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选择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权属、不同区域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不同产品类型的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森林认证试点,总结经验,完善体系,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七)发展目标

到2015年,在国有林区试行森林认证制度,在集体林区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引导主要外向型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探索扩大认证类别和范围,初步建立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并实现国际互认。

到2020年,鼓励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积极开展森林经营认证,引导主要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进一步扩大认证类别和范围,形成比较成熟的森林认证市场,完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并扩大国际互认范围,提高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

(八)主要任务

选择符合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完善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国际互认进程;探索碳汇林、竹林、非木质林产品、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和生产经营性珍贵稀有濒危物种等认证;培育认证市场,推动森林认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强能力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绿色生产与消费。

三、建立健全国家森林认证体系

(九)完善森林认证标准体系。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针对不同认证类别,制定相应认证标准,适时修订和完善现有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完善的森林认证标准体系。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国家林业局(2008-8-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