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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

  (二)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新修订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修订导则,修订本地区、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演练,以形成完备的民爆行业应急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下半年组织对各地、各企业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要对事故企业停产整改6个月以上,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不得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受到行政及经济处罚;企业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并向全行业公布,对其采取重点检查、减排生产计划、暂停能力审批等措施。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行业内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与民爆行业相关的职业。对于连续两年发生“超产”行为的企业,责令一年以上停产整顿。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存在“四超”、“三违法”的行为。

  请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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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2010-7-19)
·关于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1-4)
·关于印发《加强民爆行业工作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9-10)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8-23)
·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27)
·关于加强民爆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安全管理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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