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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产业政策 (4)

  第五十五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维护行业秩序,监测行业运行,强化行业服务,开展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推动行业协会与国外同业协会、产业界建立对话磋商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建立互信,增进合作,化解贸易摩擦。

  第五十六条 本产业政策中涉及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产业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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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2-31)
·关于印发轮胎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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