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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0〕117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展以来,在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起,增加河北、辽宁、吉林、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0省(区)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全部试点省(区)统一执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 116号)。
  二、2009年度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及检查评价等工作,仍按《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号)执行。
  三、请你们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认真执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9-4-22)
·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0-9-25)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17)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1-15)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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