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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
第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第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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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27)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5-6)
·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2009-6-18)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2009-6-18)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0-1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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