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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6)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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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3-1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09-6-12)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8-12-15)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7-9-26)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5-10-10)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05-3-11)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8-12-2)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 / 财政部(2006-7-24)
·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6-3-15)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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