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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经基金审核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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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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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3-23)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2-10-30)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2-10-3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结题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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