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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重视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边境地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的网络运行安全和物理环境安全,做好相关国际通信设施的反恐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采取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冗余配置等措施,确保任一线路或设备发生单点故障时国际通信业务不能阻断。
  第六条 涉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通信的网络架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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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21)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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