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4)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doc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1011/P020101105317304327008.doc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0-11-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09-4-10)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7-12-27)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0-3-27)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2009-8-3)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2-29)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9-17)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8-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