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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2)
第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拍卖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及时督查,并将拍卖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作为监督核查及企业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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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09-11-12)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5)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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