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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关法规:
·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1-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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