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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4)

“一年内”,涉及向上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以《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涉及向下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以最近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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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国务院(201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 国务院(200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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