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4)
“一年内”,涉及向上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以《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涉及向下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以最近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国务院(2010-9-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 国务院(2005-12-2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
>>
导航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