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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1/P0201011163962674462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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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 财政部 教育部(2010-9-16)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07-6-27)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07-6-21)
·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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