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2)

  2.符合地方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3.有承担和完成改革试验任务的基础和能力;

  4.试验项目周期安排一般为3-5年。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以及省级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农业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试验区考核评价机制,对试验区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试验区已经完成的试验项目进行总结验收。

  第十八条 对因特殊原因终止的试验项目不再总结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共中央(2008-10-12)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4-1-19)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服务农村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