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2)
2.符合地方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3.有承担和完成改革试验任务的基础和能力;
4.试验项目周期安排一般为3-5年。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以及省级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农业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试验区考核评价机制,对试验区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试验区已经完成的试验项目进行总结验收。
第十八条 对因特殊原因终止的试验项目不再总结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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