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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0〕31 号

现公布《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012/P020101202646195152719.doc
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
意见附表》的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进程,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的关注要点,提高财务顾问专业意见的质量,引导财务顾问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其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提高并购重组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顾问根据《财务顾问办法》、《重组办法》、《收购办法》等规定,对相关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专业意见的,应当填报相应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以下简称《专业意见附表》),并将《专业意见附表》作为财务顾问专业意见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财务顾问需要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针对《专业意见附表》中所述问题回答“是”或“否”;如未能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无法发表核查意见或存在需要说明事项的,应当在备注中加以说明;如有未尽事项需要予以说明的,可以加项说明;如有特别事项需要予以说明的,可以另附书面文件说明。
三、《专业意见附表》规定的关注要点是对财务顾问从事相关并购重组业务的最低要求,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全面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分析和揭示风险。
四、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未按规定填报《专业意见附表》,或者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财务顾问办法》、《重组办法》、《收购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所填报的《专业意见附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6-3)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16)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1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7-31)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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