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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2)

三.其他事项

(一)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程序和时间要求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与结余资金申报核批报表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等,依据上述报表口径作相应调整。

(三)对收回财政总预算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及国库司)在进行指标和用款计划登录时,将调减“上年结余”指标,而非“当年预算”指标。

(四)单位申请数与国库集中支付实际结余数相比有变动的,中央单位应当在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文件中就变动金额和原因逐项作出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

2.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

申报核批表

3. 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申报核批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下载:

附表.xls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0252178540761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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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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