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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2)
十四、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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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0-11-17)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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