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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
  (二)长期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标准,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文物鉴定的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方面有重要成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行政、刑事处罚的,由国家文物局吊销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审核差错记录,后果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国家文物局考核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涂改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印章、标识、封志的;
  (五)其他违反文物进出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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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 文化部(2007-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2-29)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2009-8-10)
·关于规范文物出入境展览审批工作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2-3-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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