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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3)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退税定点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外籍旅客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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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 海关总署(2011-3-23)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1-2-27)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 财政部(2010-12-21)
·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 财政部(2011-3-16)
·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2012-1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 海关总署(2012-10-24)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2015-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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