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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3)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但是,经营者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 定。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 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 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1年 2月 1日起施行。2003年 6月 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 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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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8-30)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12-29)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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