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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8)

提供根据患者诊断自动触发指定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界面的功能。



第二节 电子病历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一条 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公立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二条 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经授权后可以实时调用患者有关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第六十三条 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提供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因医疗费用结算审核需求,经授权后可以定时调用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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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2010-9-28)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2010-1-22)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2010-2-22)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2013-11-20)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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