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8)
提供根据患者诊断自动触发指定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界面的功能。
第二节 电子病历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一条 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公立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二条 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经授权后可以实时调用患者有关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第六十三条 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提供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因医疗费用结算审核需求,经授权后可以定时调用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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