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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法规: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8-1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12-2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1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10-14)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2-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2012-3-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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