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4)
(二)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工程。
(三)技术考核,是指为改进航道养护管理,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航道养护管理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效果性和可持续性所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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