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4)

  (二)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工程。

  (三)技术考核,是指为改进航道养护管理,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航道养护管理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效果性和可持续性所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09-6-2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08-12-27)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交通部(2008-1-7)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 交通部(2007-4-11)
·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部(2008-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12-28)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7-1-1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