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
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条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限期纠正和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和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购销粮食质量检查的扦样和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标准和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散装粮仓扦样布点示意图》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n4554422.files/n4554401.doc
附件:2.《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等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n4554422.files/n455440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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