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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被撤销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收回《文物拍卖许可证》,企业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申报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zlxa110113.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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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2-29)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2009-8-10)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 商务部(2010-6-29)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 国家文物局(2012-7-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30)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文物局(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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