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被撤销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收回《文物拍卖许可证》,企业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文物拍卖资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申报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zlxa110113.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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