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 (5)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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