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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2)
  (十四)抓好中期检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建设质量和进度为重点,加强对重点县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中期检查工作。财政部、水利部适时组织对重点县建设质量进行抽查。
  (十五)建立验收制度。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抓紧组织年度竣工验收,验收结论及时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开展抽查验收。年度竣工验收或抽验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总体验收,综合评价重点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省级要加快建设完善重点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把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重点县申报审批、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验收情况等内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有效监管。
  (十七)建立建设进度月报制度。省、县两级要加强重点县建设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建立建设进度月报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人,及时报送建设进度及相关信息。建设进度及其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五、加强管护机制改革,确保管护责任落到实处
  (十八)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出台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的规定,着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理措施、筹措管护经费,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长效机制。
  (十九)重视运行管理考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交付运行后,适时组织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回头看”检查,实行中央对省抽查、省对重点县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奖惩措施,确保重点县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开展随机抽查复核。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的重点县建设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年度竣工验收报告和省级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资料,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二十一)强化省级奖惩措施。对省级绩效评价不合格、在抽查复核中发现重大问题、有重点县不能按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省(区、市),扣减新增重点县名额。对上一批重点县全部如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重点县名额时予以奖励,鼓励率先完成全部重点县建设任务。财政部、水利部通过一定形式对奖惩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二)强化县级奖惩措施。对未按时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重点县,以后年度不再另行安排建设任务,未完成的建设任务由该县自筹资金完成。对如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县,继续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更大范围和更高标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二十三)实行重点县动态管理。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可根据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重点县补助资金规模进行调整,实行奖优罚劣。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已提前拨付的下一年度资金,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调整用于奖励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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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 水利部(2011-7-4)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水利部(2009-12-28)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 财政部 水利部(2009-6-24)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 水利部(2006-8-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200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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