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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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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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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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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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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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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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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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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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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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